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532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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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53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除字第532號聲請人 蔡明峰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39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9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1月3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金灶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1年11月30日
書記官莊金屏
股票附表:111年度司催字第392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備考001能海電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5-NE-0000000至105-NE-000000030300000002能海電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5-NE-0000000至105-NE-0000000505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