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539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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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53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除字第539號聲請人 呂金歡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35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9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1月3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金灶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1年11月30日
書記官莊金屏本票附表:111年度除字第000539號編號發票人發票日到期日票面金額本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寶達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李嘉羚 李世昌 100年11月1日102年3月1日4,000,000元WG0000000002寶達開發建設有限公司李嘉羚李世昌100年8月5日102年1月31日4,000,000元WG0000000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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