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簡附民字第23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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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簡附民字第2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簡附民字第231號原告 范佳伶 被告簡○○法定代理人 簡偉家 兼法定代理人 蘇美雲 上列被告等因被告蘇美雲傷害等案件(本院111年度簡字第109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1月30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玉琪
法官魏威至法官林芳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玉楓中華民國111年11月30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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