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246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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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24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2465號原告億昇行水電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美珠 上原告與被告 章江淋 即章本水電行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06,45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95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1月3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秀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日
書記官黃鴻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