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229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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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22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2292號原告 孔健源 訴訟代理人 成介之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謝碧菁 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柒佰柒拾萬柒仟肆佰伍拾壹元(原告請求金額為人民幣172萬1,566元,依起訴日即民國111年11月2日臺灣銀行人民幣現金賣出匯率以人民幣1元兌換新臺幣4.477元折算。計算式:人民幣1,721,566元×4.477=7,707,451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柒萬柒仟參佰貳拾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1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佳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11月30日
書記官蔡柏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