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246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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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24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2466號原告 劉麗娟
劉育承 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伯書 律師被告 許水彬
黃列照 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798,038元(54x10527+8.83x26000=798038,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8,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1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悌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就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1月30日
書記官廖春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