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233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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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23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2338號原告 陳文治 訴訟代理人 鄧啟宏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上立汽車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
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先位之訴主張解除兩造間新車訂購契約,並依民法第259條規定,請求被告返還買賣價金新臺幣(下同)237萬元;備位之訴主張依民法第359條規定減少買賣價金100萬元,並請求被告返還該減少之價金,揆之前揭規定,本件應就原告先備位訴訟標的擇一價額最高者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貳佰參拾柒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貳萬肆仟肆佰陸拾參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1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佳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11月30日
書記官蔡柏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