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9年度上訴字第80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9年上訴字第8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9年度上訴字第800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一、上列上訴人因殺人未遂等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9年3月26日第一審判決(案號:98年度訴字第1367號),提起上訴,經核就其中所犯毀損罪部分,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就該部分予以補正,否則判決駁回該部分之上訴。
二、上訴人所犯殺人未遂罪部分,由本院另行審理。中華民國99年5月7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翁慶珍
法官黃仁松法官徐美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5月7日
書記官賴梅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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