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1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重訴字第1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訴字第115號上訴人即原告 葉寶彰 被上訴人即被告 葉寶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
1月18日本院107年度重訴字第11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442條第2項所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萬8,712元,經本院於民國108年3月13日通知上訴人於受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併隨通知書附上「多元化繳費方式使用說明暨繳款單
1件」,該通知已於108年3月20日送達上訴人,惟仍未據上訴人補正,有送達證書及收費答詢表查詢等件在卷,是其上訴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4月25日
民事庭法官周美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暨添具繕本1件。
中華民國108年4月25日
書記官吳月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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