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152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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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15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152號聲請人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定方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86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4年1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3月2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建都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3月26日
書記官沈筱玲┌─────────────────────────────────────────────┐│本票附表:104年度除字第152號│├──┬─────────┬──────┬──────┬────────┬──────┬──┤│編號│發票人│發票日│到期日│票面金額│本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 謝國彬 、 謝國樹 、曾│84年5月22日│84年11月22日│2,000,000元│無││││月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