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9年度交附民字第20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9年交附民字第2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八十九年度交附民字第二○二號
原告己○○
庚○○壬○○兼共同法定代理人甲○○原告辛○○
戊○○○被告丁○○兼法定代理人丙○○
乙○○右列被告等因民國八十九年度交上易字第六八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六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林照明
法官蕭廣政法官李寶堂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蕭玉真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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