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89年度重附民字第31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89年重附民字第3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八十九年度重附民字第三一七號G
原告意格多媒體資被告甲○○被告丙○○被告乙○○被告丁○○右列被告因民國八十九年度上易字一四四二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六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林金村
法官顏基典法官徐宏志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李梅菊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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