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89年度上訴字第104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89年上訴字第10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上訴字第一О四八號
上訴人即被甲○○右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羈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三款情形,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止十九年八月二十二日執行羈押,茲於羈押期間未滿前,經本院訊問被告後,仍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並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六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法官
法官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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