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附民字第24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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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重附民字第2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銀行法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8年度重附民字第24號原告 賈方元 被告 周瑞慶 上列被告因本院106年度金重訴字第9號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陳述及證據名稱均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定有明文。故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附帶提起民事訴訟,請求回復損害,其對象固不以刑事訴訟程序之被告為限,即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亦包括在內,但對於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提起者,須與刑事訴訟程序之被告一併提起之(最高法院85年度台抗字第433號判決參照)。又按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同法第502條第1項亦明定之。
二、經查:本院受理106年度金重訴字第9號之刑事案件,檢察官係以被告億圓富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陳若慧、巨富景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陳延浩 、翰元電子商務股份有限公司、 王奕捷李金龍蔡尚苑賴金鑫簡麗珠黃子窈黃雁宸蔡豐益夏子茵林麗令陳國楨陳進村 、林聖峯、 洪昆明陳廣澤謝曉慧林瑞景林志昇陳巖鑫黃旭鵬羅克偉陳子全陳柏憲陳金德黃翠華 、張克勇、 蔡佩岑陳坤宏林世凱張華偉黃文宏 等人因違反銀行法等罪嫌而提起公訴,而周瑞慶並非該案之被告,原告於該刑事訴訟程序,僅對於其主張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周瑞慶附帶提起民事訴訟,而未與該刑事訴訟程序之被告一併提起之,核與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之規定不符,自非合法,應由本院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併予駁回。
三、至原告於本院之起訴雖非合法,但如就上述刑事案件有合法之上訴,依刑事訴訟法第488條前段規定,原告仍得於第二審辯論終結前,向審理之第二審法院重行與該案被告一併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與本件駁回原告之訴,不生影響,亦無礙原告依所主張之法律關係另循一般民事訴訟途徑起訴之權利,特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8月14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魏俊明
法官林翠珊法官梁世樺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王萌莉中華民國108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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