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單聲沒字第10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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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單聲沒字第1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單聲沒字第10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明軒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等案件(108年度偵字第28169號、第31660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9年度聲沒字第1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吳明軒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08年度偵字第00000號、第3166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係仿冒商標商品,有鑑定報告書2份在卷可稽,為供犯罪所用,且為被告所有。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同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有明文。且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定有明文。而違反商標法之物品,係屬刑法第40條第2項所稱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且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係採義務沒收主義,應優先於採職權沒收主義之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而適用。
三、經查,被告吳明軒因涉嫌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警查獲後,扣得如附表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經臺中地檢署檢察官偵辦後,以108年度偵字第28169號、第3166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此經本院核閱上開偵查卷宗無訛。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定結果,確係仿冒大陸地區深圳市金冠傳奇電子科技有限公司負責人 尹紅生 申請註冊取得商標權之物品,有該公司侵權鑑定報告書2份在卷可憑(見108年度偵字第28169號卷第69-81頁、108年度核交字第3177號卷第13-25頁),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係屬絕對義務沒收之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應宣告沒收之。是聲請人之聲請,自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7月24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何紹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林政佑中華民國109年7月24日附表:
┌──┬────────────┬──┬───────────┐│編號│仿冒商標商品│數量│備註│├──┼────────────┼──┼───────────┤│1│仿冒「美好MEIHAO」MH-258│8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商標藍芽無線耳機││年度保管字第5064號│├──┼────────────┼──┼───────────┤│2│仿冒「美好MEIHAO」MH-258│30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商標藍芽無線耳機││年度保管字第1578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