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8年度壢簡字第23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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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壢簡字第231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伯燿
訴訟代理人 沈里麟
上列原告與被告 徐木田 、 江玉枝 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392,401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
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5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宛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