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8年度雄補字第268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補字第268號
原   告 OO京城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郭O其
原告因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洪O霜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則依民事訴訟法第
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19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雅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褘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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