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8年度中小字第54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小字第546號
抗 告 人
即 原 告  辜煜展
上列抗告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澄希貿易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
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8年1月31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
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
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曹宗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彥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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