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07年度潮小字第699號民事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潮小字第699號
原   告 第一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毅築
訴訟代理人  吳峰
被   告  張繹灝林尹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108年2月11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萬0560元,及自民國107年1月11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
付新臺幣500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600元、延滯第
三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700元之違約金,最高以連續收取三期為
限。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2萬0560元為原告預
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
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准由其一造辯論
而為判決。
原告主張:被告張繹灝即林尹婷於民國106年4月4日向原告第
一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購物分期付款,並簽訂購物分期
付款申請暨約定書(下稱系爭約定書),分期總價為新臺幣(
下同)3萬7,080元,分12期繳納,每月為一期繳付2,060元,
逾期未繳,應按週年利率15%計付遲延利息,違約金之計算以
按月計付,延滯第1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500元,延滯第2個月
當月計付違約金600元,延滯第3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700元,
最高以連續收取3期為限。詎被告自107年1月起即未繳付,屢
經催討,均置之不理,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尚積
欠本金2萬0,560元及利息、違約金未為清償,爰提起本件訴訟
,請求被告應給付本金2萬0,560元及利息、違約金。聲明求為
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
原告主張之上揭事實,業據提出購物分期付款申請暨約定書、
電腦帳務資料等件為證(見台北地院台北簡易庭107年北小字
第3449號卷),而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未於言詞
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
項準用同法第1項規定,視同自認,是應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從而,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本件係小額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436條之12、第
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宣告被告預供擔保,
得免為假執行。另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9第1項規定,併確
定訴訟費用額為1,000元。
訴訟費用負擔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華民國108年2月25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潮州簡易庭
法官李芳南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
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
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
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8年2月25日
書記官林鴻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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