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1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重訴字第1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重訴字第165號上訴人乙○○即被告被上訴人甲○○即原告法定代理人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96年重訴字第165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192,
41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3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卓立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1月8日
書記官冒佩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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