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17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17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725號聲請人丁○○
乙○○戊○○庚○○己○○辛○○壬○○相對人甲○
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11月30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正本主文欄中關於「聲請人應賠償相對人」之記載,應更正為「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卓立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1月9日
書記官冒佩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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