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訴緝字第16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訴緝字第1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強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緝字第169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號(現羈押於臺灣桃園看守所)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彭詩雯 上列被告因強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九十七年一月十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強盜案件,前經本院法官訊問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情形,且犯罪嫌疑重大,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認有羈押必要,並於民國九十六年十月十日執行羈押在案,茲本院訊問後,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七年一月十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月8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黃斯偉
法官陳世旻法官陳可薇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青瑜中華民國97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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