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智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智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確認專利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智字第11號上訴人元鐙金屬股份有限公司即原告法定代理人甲○○被上訴人乙○○即被告6樓之3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96年智字第11號確認專利權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792,05
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13,0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卓立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1月8日
書記官冒佩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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