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2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2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請求履約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補字第二一0號
原告臺灣省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區管理處法定代理人 楊水源 被告信華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祖振 原告向被告起訴請求履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肆佰肆拾捌萬壹仟陸佰肆拾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伍仟肆佰伍拾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3月2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黃呈熹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3月22日
書記官蕭主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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