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11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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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重訴字第1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增加給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重訴字第119號上訴人榮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訴人益鼎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被上訴人國防大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增加給付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96年12月5日第1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依上訴人上訴聲明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5,114,864元,應徵第2審裁判費2,783,13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裁定限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月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熊祥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月8日
書記官陳鳳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