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38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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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3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380號上訴人 翁志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吳清連 間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一百年六月三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年7月6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11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答詢表附卷可佐,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7月29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吳定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7月29日
書記官張婕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