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0年度士他字第6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士他字第6號
原   告  陳琳凱
法定代理人  侯勝茂
被   告  陳怡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其訴訟費用之徵收,本院裁定
如下:
主文
原告應向本院繳納訴訟費用新台幣參仟貳佰元。
理由
一、按經准予訴訟救助者,於終局判決確定或訴訟不經裁判而終
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向
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之。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
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聲請訴訟救助,前經本
院以100年度士簡救字第3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嗣 上開
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100年度士簡字第583號判決確定
,其訴訟費用應由原告負擔。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確定本院100年度士簡字第583號事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00,000元,原告應負擔之訴
訟費用額即該事件裁判費為3,200元。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0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蔡文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0日
書記官張毓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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