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單禁沒字第69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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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單禁沒字第6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單禁沒字第691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維正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0年度毒偵字第2032號),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112年度執聲沒字第3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包(驗餘淨重1.34公克)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被告黃維正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2032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6月,並已於民國112年3月16日期滿。該案查扣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包為違禁物,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本院的判斷㈠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
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㈡經查,被告黃維正前於109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2032號為緩起訴處分,並經臺灣高等檢察署於110年9月17日以110年度上職議字第8029號駁回再議確定,嗣於112年3月16日緩起訴期間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該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10年度上職議字第8029號處分書及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足憑。
㈢扣案之白色透明晶體2包,經送驗結果,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
安非他命成分,驗前淨重總計1.36公克,各取0.01公克化驗,驗餘淨重總計1.34公克乙節,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109年北市鑑毒字第391號鑑定書可證。是聲請人聲請單獨沒收銷燬扣案毒品,合於前揭規定,應予准許。至盛裝扣案毒品之包裝袋,因包覆毒品,其上顯留有該毒品之殘渣,難與之完全析離,當應整體視之為毒品,爰連同該包裝袋併予宣告沒收銷燬之;而鑑驗用罄之部分,因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
㈣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8月14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林琮欽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薛力慈中華民國112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