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234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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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23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2344號原告 羅惠慶 被告 楊家毓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條第1項所明定。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17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該裁定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2年7月19日送達原告。惟原告迄未繳納裁判費,有上開裁定、送達回證及本院民事科查詢答詢表、答詢表等件可憑,則本件原告起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8月1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許品逸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2年8月15日
書記官邱雅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