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重家繼訴字第4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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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重家繼訴字第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家繼訴字第48號上訴人即原告 簡煙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簡福頎 、 楊簡綉櫻 、 簡余全間 因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對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31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聲明不服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係因財產權而起訴,上訴人不服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964,967元(計算式:
77,894,901元×1/3=25,964,967元),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60,804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12年8月14日
家事法庭法官洪珮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14日
書記官許怡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