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單禁沒字第70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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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單禁沒字第7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703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宗佑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1年度毒偵緝字第1762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聲沒字第6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殘渣之殘渣袋壹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宗佑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緝字第1762號、111年度毒偵字第735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在卷足稽。惟扣案殘渣袋1個內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0年7月20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1份附卷可考,應屬違禁物,爰聲請宣告沒收並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於民國110年7月5日5時許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1年度毒聲字第124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111年10月13日執行完畢,又被告另案於110年8月29日8時許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因係在上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前所為,為該次觀察、勒戒效力所及,故被告上開2次施用毒品犯行,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緝字第1762號、111年度毒偵字第735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前開不起訴處分書各1份在卷可稽,並據本院核閱卷宗屬實。又本案被告為警查獲時所扣案之殘渣袋1個經刮取殘渣檢驗,鑑定結果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0年7月20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1份在卷可憑(見110年度毒偵字第5514號卷第67頁、第183頁),而該殘渣袋1個,雖非專供施用毒品之器具,然因其內殘留之甲基安非他命殘渣與該殘渣袋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品,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銷燬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8月14日
刑事第二十庭法官陳盈如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鄧筱芸中華民國112年8月14日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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