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79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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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7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794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劉嘉銘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嘉銘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肆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嘉銘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茲檢察官聲請就受刑人劉嘉銘所犯上開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1年5月17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王素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5月17日
書記官廖春慧附表:
┌──────┬─────────┬─────────┬─────────┐│編號││││├──────┼─────────┼─────────┼─────────┤│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藥事法│├──────┼─────────┼─────────┼─────────┤│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①有期徒刑3年10月│有期徒刑7月││││②有期徒刑3年10月│││││③有期徒刑3年10月│││││④有期徒刑3年10月││├──────┼─────────┼─────────┼─────────┤│犯罪日期│100年4月30日│①99年11月16日│100年1月2日││││②99年9月中旬某日│││││③99年11月27日│││││④99年11月25日││├──────┼─────────┼─────────┼─────────┤│偵查機關│臺中地檢100年度毒│彰化地檢100年度偵│彰化地檢100年度偵││年度案號│偵字第2139號│字第6680號、100年│字第6680號、100年││││度偵緝字第212號│度偵緝字第212號│├───┬──┼─────────┼─────────┼─────────┤││法院│臺中地方法院│彰化地方法院│彰化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0年度中簡字第│100年度訴字第1086│100年度訴第1086號││││2243號│號│││事實審├──┼─────────┼─────────┼─────────┤││判決│100年9月19日│101年2月23日│101年2月23日│││日期││││├───┼──┼─────────┼─────────┼─────────┤││法院│臺中地方法院│彰化地方法院│彰化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0年度中簡字第│100年度訴字第1086│100年度訴字第1086││判決││2243號│號│號││├──┼─────────┼─────────┼─────────┤││確定│100年10月6日│101年4月17日(撤回│101年4月17日(撤回│││日期││上訴)│上訴)│├───┼──┴─────────┴─────────┴─────────┤│備註│編號至號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2月│└───┴────────────────────────────────┘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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