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4號聲請人 盧嘉堃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1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70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1年11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永祥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2年1月21日
書記官┌─────────────────────────────────────────────────┐│支票附表:102年度除字第4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臺灣松柏老人會蔡│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101年6月30日│15,169元│LCA0000000││││阿業│限公司水里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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