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交易字第1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重傷害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交易字第190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佳豪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重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調偵字第2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重傷害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102年2月19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刑事第一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月21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李宜娟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孫庠熙中華民國102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