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1年度北勞簡字第2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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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勞簡字第28號
上 訴 人 林富吉
即 原 告 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聯邦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間請
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二十
五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壹拾柒萬柒仟叁佰捌拾陸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
幣貳仟捌佰貳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
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5 日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