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簡聲字第4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聲字第48號
聲 請 人  荃榮電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何榮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李亨利 間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主張略以:其與相對人間無權占有強制執行事件
,因執行名義與現場不符,執行標的不存在,且已提起債務
人異議之訴(本院101年度北簡字第16901號),併影響其等
權益甚鉅,乃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之規定聲請停止執行云云

二、本院查: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之無權占有事件,迭經本院
以91年度訴字第3220號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93年度上易
字第1057號和解筆錄及本院以99年度簡上字第571號民事案
件判決確定,聲請人等確有拆除鐵捲門、玻璃門及騰空返還
執行標的之義務,此有上開判決書及和解筆錄影本在卷可按
,而依執行筆錄之記載,亦無聲請人所謂執行標的不存在之
情形,債務人甚至表示願自行找拆除大隊履行...隔界牆得
全部拆除,此有本院民國101年5月22日執行筆錄附於101年
度司執字第13177號卷可按,是聲請人主張系爭執行標的不
存在云云,即與前揭執行筆錄不符,而不可採。況聲請人於
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時,自謂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2
,473元(見起訴狀第6頁),則縱本院執行處依上開確定判
決等內容執行,亦因執行標的價額不高,而難認會嚴重影響
聲請人之權利甚鉅,是綜合以上,本院因認為尚無停止強制
執行之必要,從而,聲請人之聲請,非有理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102年2月25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詹駿鴻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2年2月25日
書記官林碧華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