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簡字第1403號
原 告 李宗霖
被 告 張少康
訴訟代理人 李國政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年3月28日下午4時50分在
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2月26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趙炳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2月26日
書記官葉子榕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簡字第1403號
原 告 李宗霖
被 告 張少康
訴訟代理人 李國政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年3月28日下午4時50分在
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2月26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趙炳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2月26日
書記官葉子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