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勞簡字第28號
上 訴 人 聯邦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即 被 告
法定代理人 方財源
訴訟代理人 林子鐘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富吉 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
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二十五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玖萬肆仟玖佰肆拾
伍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
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
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蕭清清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香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