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1年度嘉簡救字第8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嘉簡救字第8號
聲 請 人  陳建村
相 對 人  陳建源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撤銷贈與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訴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撤銷贈與事件,因無資力支
出訴訟費用,據其提出嘉義市西區區公所低收入戶證明書以
為釋明,聲請訴訟救助,並經本院調閱聲請人民國100年度
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審核結果,堪認聲請人確
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復依聲請人之書狀記載,亦非顯無勝
訴之望,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2月25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王昌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2月27日
書記官李文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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