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聲減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減字第1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宜蘭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暨定應執行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一、二之犯罪,減刑詳如附表編號一、二所載,與附表編號編號三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拾月。
理由
一、按犯罪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者,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依下列規定減刑:死刑減為無期徒刑;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20年;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減其刑期或金額二分之一。依本條例應減刑之罪,已經判決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完畢者,由檢察官或應減刑之人犯聲請最後審理事實之法院裁定之,96年7月16日施行之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裁判確定前犯數罪,有應減刑與不應減刑者,就應減刑之罪,依第2條、第4條、第6條至第8條及前條規定減刑後,與不應減刑之罪之宣告刑,適用刑法第51條定其應執行之刑,同上條例第11條亦有明文。
二、查受刑人甲○○於附表編號一、二所列日期因施用毒品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罪,經判處如附表編號一、二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附表編號一、二所示之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且其所犯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另附表編號三所示連續搶奪罪,則因判處有期徒刑4年6月,符合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3條第1項第15款之「不得減刑」規定,該部分不聲請減刑,但仍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據上論斷,應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1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2月10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周霙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98年2月10日
書記官莊智凱附表:
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3月││(保安處分/禠奪公權)│││├──────────┼────────────┼────────────┤│犯罪日期│94年5月16日至94年7月4日│94年7月4日││年月日│││├──────────┼────────────┼────────────┤│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94年度毒偵字第│基隆地檢94年度毒偵字第││年度及案號│2149號│2149號│├───┬──────┼────────────┼────────────┤││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最後├──────┼────────────┼────────────┤││案號│94年度訴字第935號│94年度訴字第935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5年5月10日│95年5月10日│├───┼──────┼────────────┼────────────┤││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確定├──────┼────────────┼────────────┤││案號│94年度訴字第935號│94年度訴字第935號││判決├──────┼────────────┼────────────┤││判決確定│95年5月29日│95年5月29日│││日期│││├───┴──────┼────────────┼────────────┤│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2項│├──────────┼────────────┼────────────┤│合於96年罪犯│是│是││減刑條例│││├──────────┼────────────┼────────────┤│減刑後徒刑、拘役或罰│有期徒刑3月15日│有期徒刑1月15日││金金額或褫奪公權期間│││├──────────┼────────────┼────────────┤│備註│基隆地檢95年度執字第1212│基隆地檢95年度執字第1212│││號(96年執更字第63號)│號(96年度執更字第63號)│└──────────┴────────────┴────────────┘┌──────────┬────────────┬────────────┐│編號│3││├──────────┼────────────┼────────────┤│罪名│搶奪││├──────────┼────────────┼────────────┤│宣告刑│有期徒刑4年6月│││(保安處分/禠奪公權)│││├──────────┼────────────┼────────────┤│犯罪日期│94年4月初至95年5月9日│││年月日│││├──────────┼────────────┼────────────┤│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94年度偵字第3645│││年度及案號│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最後├──────┼────────────┼────────────┤││案號│95年度上訴字第3299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5年10月18日││├───┼──────┼────────────┼────────────┤││法院│臺灣高等法院│││確定├──────┼────────────┼────────────┤││案號│95年度上訴字第3299號│││判決├──────┼────────────┼────────────┤││判決確定│95年11月13日││││日期│││├───┴──────┼────────────┼────────────┤│所犯法條│刑法第321條、第216條、第││││210條、第339條、第325條││├──────────┼────────────┼────────────┤│合於96年罪犯│否│││減刑條例│││├──────────┼────────────┼────────────┤│減刑後徒刑、拘役或罰│有期徒刑4年6月│││金金額或褫奪公權期間│││├──────────┼────────────┼────────────┤│備註│基隆地檢95年度執字第2401││││號(96年度執更字第63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