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151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151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15115號債權人忠為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債權人忠為企業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甲○○等二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忠為企業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查明估價單所示“原豪”究為公司、合夥抑或獨資商號?並提出其營業登記資料。
二、請提出債務人甲○○、丙○○應連帶給付貨款之依據。
三、債務人甲○○、丙○○最新之全戶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
中華民國96年6月15日
民事庭法官陳正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6年6月15日
書記官范鳳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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