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北調字第1224號
聲 請 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定方
相 對 人 陳耀宗
張淑華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回復原狀等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
回,民事訴訟法第406第1項第1款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請求相對人陳耀宗、張淑華間就台北市
○○區○○段○○段○○○○○○○○○○號即門牌號碼為北市○○
區○○路○○○巷○○號之不動產,於民國(下同)93年3月9日
所為之債權行為及93年3月25日所為之所有權移轉行為,應
予撤銷。相對人張淑華應將前揭不動產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
記予以塗銷。核其法律關係非兩造以調解方式互相讓步可得
解決紛爭,須由法院裁判創設、變更、消滅、形成之法律關
係,其性質屬形成之訴,是依法律關係性質,應認不能調解
,揆諸首揭說明,爰以裁定駁回本件調解之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3年9月19日
臺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翁振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