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中小字第1893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送達代收人 謝翰儀
訴訟代理人 李國維
被 告 蕭添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3年10月17日下午3時在本
簡易庭第33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3年9月19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黃家慧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9月19日
書記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中小字第1893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送達代收人 謝翰儀
訴訟代理人 李國維
被 告 蕭添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3年10月17日下午3時在本
簡易庭第33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3年9月19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黃家慧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9月19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