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中簡字第2170號
原 告 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
法定代理人 周永暉
訴訟代理人 吳聰億 律師
被 告 王鄭春英
被 告 吳公亮
被 告 劉賴金綉
被 告 聶何金枣
被 告 王曾阿美
被 告 李巨全
被 告 李三多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王鄭春英等7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
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
64,878元,如逾期未補費,即予駁回原告之訴:
(一)遷讓房屋部分:
⒈原告請求被告聶何金枣應自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路0
段00巷00號,以及王曾阿美、李巨全、李三多應自門牌號
碼臺中市○區○○路0段00巷00號之房屋遷讓返還原告部
分,業據原告陳報上開建物之房屋課稅現值為149,000元
。
⒉原告請求被告王鄭春英、吳公亮、劉賴金綉應分別自門牌
號碼臺中市○區○○路0段00巷0弄0號、14號、16號之房
屋遷讓返還原告部分:
①此部分經原告 陳明 查無房屋稅籍資料,本院審酌本件原
告請求遷讓之房屋其所處地段相同、建構年份相當,爰
暫以原告前開陳明之房屋課稅現值,按比例計算上開建
物之訴訟標的價額,亦即以每平方公尺1,099元計算之
【計算式:149,000元÷135.6平方公尺=1,099元(小
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②依原告陳報之台灣鐵路管理局員工宿舍居住情況調查表
,臺中市○區○○路0段00巷0弄0號、14號、16號之房
屋面積分別為:13.7坪、11.5坪、11.2坪,以1坪3.305
8平方公尺計算之,訴訟標的價額暫核定為132,244元
【計算式:(13.7坪+11.5坪+11.2坪)×3.3058平方
公尺×1,099元=132,244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
⒊小結:就遷讓房屋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暫核定為281,244
元【計算式:149,000元+132,244元=281,244元】。
(二)返還土地部分:
依原告103年9月10日陳報狀所載,本件原告訴之聲明尚包
括請求返還土地,本院審酌原告提出之土地謄本上所載之
民國103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乘以原告起訴狀理由欄所主
張被告占有之基地面積總和,核定其訴訟標的價額為6,33
8,638元【計算式:土地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32,500元×
(36.365+29.75+29.75+49.585+49.585)平方公尺=
6,338,638元(小數點後四捨五入)】。
(三)不當得利部分:
原告請求給付相當於租金不當得利部分,係以一訴附帶請
求,爰不併算其訴訟標的金額。
(四)綜上,原告請求被告遷讓房屋並返還所占用土地部分,應
合併計算其價額,是本件之訴訟標的價額暫核定為6,619,
882元【計算式:281,244元+6,338,638=6,619,882元】
,應課徵第一審裁判費66,538元,原告起訴時已繳1,660
元,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64,878元。
二、依原告陳報狀所載,本件原告訴之聲明尚包括請求返還土地
,則請求被告應返還之各該土地地號、土地面積及範圍各為
何?原告起訴狀「訴之聲明」欄應速予補正。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田雅心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
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