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岡補字第72號
原 告 魏素卿
上原告與被告曾瑞間請求清償票款事件,因原告曾對被告聲請
核發支付命令,而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惟未據原告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
件係因財產權關係而起訴,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起訴主張訴之
聲明內容核定為新臺幣貳佰叁拾柒萬玖仟肆佰元,應徵第1審裁
判費新臺幣貳萬肆仟伍佰陸拾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
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貳萬肆仟零陸拾貳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書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為繳納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6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張俊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郭素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