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0年度中秩字第69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定        100年度中秩字第69號
移送機關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
被移送人   賴香文
       范虹卉
       鄭雅綺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中華民
國100年3月25日中市警豐分偵秩字第1000006695號移送書移送審
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賴香文、范虹卉、鄭雅綺不罰。
理由
一、移送意旨略以:被移送人賴香文、范虹卉、鄭雅綺意圖得利
與人姦、宿,經警於民國100年1月27日21時45分許持搜索票
前往臺中市○○區○○○路○○○巷○○○號之1、之2號,當場查
獲被移送人賴香文、范虹卉分別與男客 林秉裕廖振祥 以新
臺幣(下同)1,800元之代價從事性交易行為,及以2,800元
之代價與不特定男客從事性交易之被移送人鄭雅綺等情,詢
據被移送人等均坦承上情不諱,因認被移送人涉有社會秩序
維護法第80條第1項第1款之行為,移送本院裁處。
二、按違反本法行為,逾二個月者,警察機關不得訊問、處罰,
並不得移送法院,該項期間自行為成立之日起算,社會秩序
維護法(下稱本法)第31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移送人
賴香文、范虹卉、鄭雅綺,於上揭時、地,因從事性交易遭
警查獲而有違反本法第81條第1項第1款之行為。惟移送機關
遲至100年3月28日,始將被移送人上述違反本法行為移送至
本院,此有本院在移送書上所蓋收文戳可稽,斯時距被移送
人違反本法之行為於100年1月27日成立時,顯已逾二個月,
依前引本法第31條之規定,本院尚難據此而裁處, 爰逕 為被
移送人等均為不罰之諭知。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31條、第4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4月6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呂明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4月6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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