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豐補字第133號
原 告 曾安宜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碧霞 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2,45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25,25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臺中市
○○區○○路○段○○○號)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
二、提出被告黃碧霞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物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黃渙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廖曉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