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定 100年度中秩字第75號
移送機關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
被移送人 林靜瑩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中華民
國100年3月28日中市警一分偵社維字第1000009514號移送書移送
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靜瑩意圖得利與人姦淫,處罰鍰新臺幣貳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100年3月24日21時20分許。
(二)地點:臺中市○區○○路○○○號(公園大飯店706室)。
(三)行為:於上揭時、地,意圖得利與成年男客 陳裕瑋 姦淫,
獲得利益新臺幣2,500元。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林靜瑩於警詢時之自白。
(二)證人陳裕瑋於警詢時之證述。
(三)經警查獲,並有臨檢紀錄表1份、照片6幀附卷可稽。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80條第1項第1款,裁定
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4月6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柯崑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4月6日
書記官
附錄本案處罰法條: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0條:
有下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
鍰:
一意圖得利與人姦、宿者。
二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意圖賣淫或媒合賣淫而
拉客者。
前項之人,1年內曾違反3次以上經裁處確定者,處以拘留,得
併宣告於處罰執行完畢後,送交教養機構予以收容、習藝,期
間為6個月以上1年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