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0年度士交簡字第169號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士交簡字第169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趙志豪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
年度偵字第175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趙志豪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
罰金,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引用檢察官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外,並補充更正:
㈠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證據並所犯法條欄第2行「北市警交大
字」,更正為「北市警交字」。
㈡被告另曾因犯與本件相同之公共危險案件,於民國91年間經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1年度北交簡字第3432號判決判處罰金
銀元23,000元確定,於92年1月14日執行完畢,此有臺灣高
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附卷可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及第3項、第454條第2
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
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華民國100年4月6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李建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4月6日
書記官鄭雅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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