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0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07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智瑞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255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李智瑞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以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已於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5月14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胡堅勤
法官高增泓法官盧軍傑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莊依婷中華民國102年5月17日

更多裁判書